时间: 2024-09-28 13:13:38 | 作者: 科技创新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之子宋某有关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宋某牵涉的案情首次曝光。
判决书显示,宋某与他人利用其父的局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企业在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测试仪、交通信号灯灯具、执法记录仪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企业给予的人民币1116万余元,美元12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今年29岁的王昊此前是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盛博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2006年、2007年间,他与宋建国的儿子宋某相识,2009年,在宋某的提议下,他成立了中盛博智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据他供述,他和孔某跟着宋某共谋“生意”。在分工上,宋某负责联系市交管局的关系,他具体负责联系厂家和市交管局有关技术部门,并从中协调、跟厂家商讨价格、从厂家拿钱等,孔某则协助他工作。王昊称,通过参与北京市交管局相关招投标项目,他和宋某、孔某共赚取1100万元左右,其中他分得150万元左右。
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间,王昊伙同宋某接受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威尔公司)负责人陈某等人的请托,利用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测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深圳威尔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1万余元。
王昊供述称,2007年夏天,宋某让他找张某拿一台深圳威尔公司生产的酒精测试仪,给交管局装财处处长送去,宋某让他跟交管局的人说他是宋某的表弟。
后交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王昊,酒精测试仪开始招标,他将消息转告给深圳威尔公司,该公司派人参与招标并最终中标。在中标之前,王昊与张某签过一份合同,约定深圳威尔公司以产品底价负责供货,中标价格高出底价的部分作为他的佣金。
此后过了一段时间,交管局的人打电话说交管局将要再次采购酒精测试仪。王昊把这个事情告知了宋某,宋某让他还是像前一次那样操作。
之后,交管局的人告诉他深圳威尔公司分数最高,各方面都很好。王昊此时已确定,深圳威尔公司肯定中标了。这次中标后不久,深圳威尔公司的人转给王昊84万元,宋某将其中20万元给了王昊,剩下的64万元宋某让王昊转到孔某的兴业银行账户中,宋某分给孔某一部分钱款后,剩余款项归宋某支配。
宋某供述称,他和王昊、孔某以父亲宋建国在交管局的地位为基础与交管局做生意。在交管局的酒精测试仪招标中,深圳威尔公司先后两次中标,好处费都是王昊负责联系的,在给王昊一些后,他把钱放在孔某的银行账户中购买了一些理财产品。
2007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先后任北京市交管局装财处副科长、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装财处总务科科长的晋某的证言显示,当时他的领导指示他在酒精测试仪项目评标过程中关照王昊的深圳威尔公司,让该公司中标,王昊实际就代表宋某。后其根据深圳威尔公司优势提高招标需求确保该公司中标,深圳威尔公司共两次中标酒精测试仪项目。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王昊跟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多伦公司)负责人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号灯灯具、学校门前移动式信号灯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孔某先后收受南京多伦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279万余元。
宋某供述称,2009年初,他决定帮南京多伦公司向北京市交管局出售信号灯,他找到时任北京市交管局设施处处长的刘某帮忙,刘某答应考虑南京多伦公司的产品。宋某随后让王昊负责具体经办此事。
南京多伦公司在北京市交管局共中标四次,每次都是宋某先跟南京多伦公司确定好产品的底价,中标之后其会再签一份协议,确定最终给他的利润。他和王昊、孔某从南京多伦公司所赚取的好处费大概有280万元至300万元左右,他拿五成,王昊拿四成,孔某拿一成。最初都是各自拿现金,2011年之后,宋某分的钱都放在王昊的名下了,后取出现金在孔某名下买了500万元的理财。
2004年7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市交管局设施处处长的刘某的证言显示:在北京市交管局招标采购交通信号灯的项目中,他应宋某要求对南京多伦公司予以关照,后将此事交代给设施处信号灯科科长和工程师。他为南京多伦公司中标提供多个有利条件,在立项最初阶段选定南京多伦公司帮助进行研发;信号灯科工程师参与南京多伦公司产品研发并研提修改意见;将招标方式修改为涉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系定制,后按照涉密工程采购办法来进行秘密招标;在招标前提前使用南京多伦公司产品等。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间,王昊与宋某、孔某,为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鼎安公司)以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直真视通公司)名义承揽北京市交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孔某先后收受中鼎安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625万余元。
宋某说,2009年,他从王昊处得知北京市交管局要采购执法记录仪,他就去找当时装财处处长核实,得知市政府的采购款还没有审批。2010年六七月间,王昊从政府招标网站上看到北京市交管局要采购执法记录仪,于是就通过关系找到中鼎安公司意欲进行投标,但该公司没有资格,必须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借壳投标。宋某就让王昊联系了直真视通公司,用该公司的资质投标。
宋某让中鼎安公司给直真视通公司供货,货款先由北京市交管局打到直真视通公司,再转到中鼎安公司,然后中鼎安公司再给他、王昊和孔某结账。这些事情都是王昊具体经办的,宋某说印象中他们挣了不到400万元的利润,王昊曾跟他说过,他和孔某去串过400万元的现金,应该就是这笔钱。
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北京市交管局装财处副处长的侯某称,2010年在北京市交管局招标采购执法记录仪项目中,他和晋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招投标工作,并对宋某参与的投标公司予以关照,在此过程中,他直接给直真视通公司打高分,最终直真视通公司中标。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王昊与宋某接受直真视通公司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网络会商系统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直线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万余元。
宋某的证言显示,2010年五六月间,直真视通公司的老板王某通过王昊向宋某提出希望可以帮助王某做北京市交管局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项目,并说会给宋某合同金额10%左右的好处费。同年七八月间,宋某将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给王某。直真视通公司在该项目中标过两次,第一次中标后,王某给了宋某60万元现金和美元13万元。第二次中标后又给了20万元现金,其中美元13万元其让王某打到宋某朋友的香港账户上,2011年底又转到宋某妻子账户中。
时任北京市交管局科信处主任科员赵某称,2010年他以甲方专家的身份参加北京市交管局对视频会议系统项目的招标,当时交管局有关人员负责此项目,评标过程中,交管局负责此事的人代表甲方发表了倾向于直真视通公司的意见,且在打分之前,负责人还跟他统一意见,给直真视通公司打最高分,最终该公司得分最高并中标。而在当时,有其他厂家曾以直真视通公司的产品价格高、却最终中标为由,对评标结果进行质询。
法院认为,王昊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王昊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昊的身份、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属于从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起犯罪事实中王昊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60万元作为违法来得到的予以没收。
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
检方指控,宋建国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0.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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