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04 12:48:29 | 作者: 企业新闻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2011年1月14日已发布,具体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在目前此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看出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上的约束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验测试的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的新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了。
在法律上,因为嫌疑犯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都可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很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思考实际行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衔接,防止可依交通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是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责。这说明最高院对待醉驾者用刑更为谨慎,这是非常正确的。在是否入刑问题上,更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检测达到80毫克的醉驾者“危害大小”谁来认定,怎么认定?田文昌认为,从现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检测后根据醉驾者的醉驾情节进行认定,但是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入刑,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走治安处罚程序,现在并没有标准。第二个程序是公安认定应醉驾入刑后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公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危害大小”,这也没有标准。所以,在交警这个程序上,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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