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9-10 08:39:36 | 作者: 开云在线登录
2024年1月15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揭露开庭对一名犯风险驾驭罪的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分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表明必定谨记本次经验,往后定然不会再犯。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驭一般两轮摩托车被民警现场抄获,民警现场运用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龚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行将龚某某带往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经判定,送检的龚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
法院以为:被告人龚某某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醉酒后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辆,侵犯了路途交互与通行运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驭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可从轻处分的量刑情节。
《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中规则:血液酒精含量超越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越180毫克/100毫升,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刻效能问题的规则》第二条规则:“对司法解释实施前产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没有处理或许正在处理的案子,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则处理。”故本案应按照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的规则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依法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