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01 12:17:34 | 作者: 执法记录仪
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打击力度才开始变大,直到现在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这其中既有社会关注度高、公安交警打击力度的变化、公检法司各部门都重视配合,更有机动车与驾驶人数量的激增、部分驾驶人对酒驾违法依然漠视的原因,而2023年刚发布的最新的醉驾刑事案件办理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可能会让一些人产生误导解,误以为公检法司慢慢的开始为醉驾松绑。
木林依然要向大家呼吁: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这是常识,也是自家幸福生活的保障!
交警在查酒驾执法过程中,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执法流程问题,大概能分为三种:初步筛查、呼气测试、抽血检验。
这三种说法,名称多隐含在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以及民警在相关仪器在使用的过程中大家的通俗说法,木林只是简单地小结汇总一下,仅供参考。顺便说一下,今天这篇文章缘于一个偶然的想法,看似简单,其实很多人可能也真的分不清楚,甚至于在说法上经常乱用着。
一是,关于筛查,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暗自笑话,最初开始查酒驾时的筛查方式很简单,让驾驶人摇下车窗,民警靠鼻子闻,车内有酒气的才让下车进行呼气检测。后来发展到配备了酒精呼气筛查棒,让驾驶人对着棒吹气,吹气中有酒精的,棒会发红光;没有时,不发光。现在通常也在使用类似装备进行筛查。但对于交通事故中有人指认或声称对方当事人酒驾的,直接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来测试,大于或等于20的,一律抽血。
二是,关于测试、检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是酒精检测仪和固定血液样本的说法,《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是呼气酒精测试仪和提取血样,《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使用的是测试、检验说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使用的是酒精呼气测试和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使用的是呼气酒精测试和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则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刚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使用的却是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这种观点,等等。
筛查,也就是初步以不以体内酒精含量结论值为标准的使用筛查仪器将体内呼气中含有酒精的当事人排查出来,属于初步的发现。此时,理论上讲,只要体内含有酒精,即数值大于0且呼气筛查仪器能够检测到并预警提醒的,全部都得进行呼气测试。木林以为,应该属于一般性的、随意无目的、无针对性的例行性执勤执法检查,每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公民都应该依法配合,不对当事人产生任何的权利影响,酒精呼气式筛查棒,一名辅警就可以操作,没有必要必须得由交警来操作。
测试,也就是通常所说酒精呼气测试,其表现形式是从呼气测试仪器上现场打印出来的署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基础信息、民警姓名和酒精数值、需要当场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其签字确认的报告单。该流程就已经属于执法取证程序了,木林以为它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而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中规定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等不可以少于二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35条中规定了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第36条中规定检验体内酒精抽血时由两名交警或一名交警带辅警将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人提取血样。这里是不是已经表明公安部的态度是:
①现场呼气测试可以由两名以上交通民警实施,亦可以由一名交警带若干辅警实施。
②现场抽血的法医无论是不是是办案单位的警察,其都不属于办案民警而是医务人员,其不能单独以警察身份成为前述的那两名或一名交警。
③《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来看,饮酒后(含饮酒、醉酒两种状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肯定不能适用当场(简易)处罚程序,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又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④对于呼气测试值结果单打印出来后,根据显示数值或当事人的异议情况,再判断是否进入检验程序。对于结果大于等于80的,应该迅速转入抽血送检程序。对于当事人脱逃等无法继续抽血检验的情形时,应该按照2023年最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呼气测试报告单将替代血检鉴定意见书的地位。
综上,对于其调查取证程序,尤其是呼气测试程序,木林以为,还是应该由两名交警当场实施,毕竟,这次测试的结果并不只是行政处罚一个结果,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转入刑事侦查程序。
检验,也就是通常所说抽血及对所提取的血样通过实验室检验的方式测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值整个过程,其包括两个程序:抽血送检程序和血样检验程序。其最终的表现形式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制式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抽血送检过程,无论是《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或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都肯定性地将其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按行政强制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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